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按照规定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