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核验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开工前核验和竣工后核实,应当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