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条已修改对已经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进行建设的区域,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的发展进程,兼顾规划实施和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控制规划,合理确定控制范围、控制时限和控制方式。在专项控制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乡村建设的,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实施专项控制的区域,依照本条例有关乡村建设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