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功能配套性建筑物、构筑物,属平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二层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