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功能园区、工矿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