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