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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