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应修改的;(二)因有关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需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