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二条已修改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城乡规划的行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