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