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擅自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三)存放、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的,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旧址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及其他保护设施的,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经依法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重点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的设施的,责令改正,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