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旧址建筑或者陈列的文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存放、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三)改变旧址擅自在旧址建筑上添加设备或者构件,责令改正,(四)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旧址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