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改变旧址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旧址进行修缮、保养。

修缮旧址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