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