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案和实施方案;(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