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要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