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