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 转让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