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