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第十三条已废止在摘取人体器官后二小时内,医师应当将摘取的人体器官及捐献者的有关资料报告医院,医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市红十字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