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第十二条已废止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后,对摘取部位应当予以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