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申请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限制,但违法建筑行为人应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