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违法建筑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三)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违法建筑行为人缴纳罚款后,应补办征地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产权,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前款第(一)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兴建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违法建筑发生的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予处罚,其他企业或单位已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的费用视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