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第十四条已修改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设计方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设计与建筑物设计同时进行的,由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转送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已建成的建筑物再安装防雷装置以及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由建设单位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重点建设工程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