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设计方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与建筑物设计同时进行的,由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转送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已建成的建筑物再安装防雷装置以及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由建设单位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重点建设工程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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