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