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市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市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市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市容、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