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清雪责任人应当适时组织清雪。清雪应当按快车道、慢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顺序先后进行。降小雪,一日内清扫完毕;降中雪,三日内清扫完毕;降大雪,五日内清扫完毕。清雪责任人未按照时限、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单位清运冰雪。降小雪,三日内清运完毕;降中雪,五日内清运完毕;降大雪,七日内清运完毕。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