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本市的清雪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清雪责任区划分如下:
(一)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清雪责任区,正面自单位临街路段内的建筑物墙基起至慢车道路边石,侧面至毗邻单位分界线;有巷道的至巷道中心线。其他道路、桥梁、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或者由其按照承担能力,就近划入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清雪责任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的清雪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
(三)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用自管场地的清雪工作,由其自行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独立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隧道的清雪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水域以及岸线的清雪工作,由其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现场及其对应的公共区域的清雪工作,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清雪工作,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清雪责任区内冰雪,责任人分别按照规定负责清除和堆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和处理。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清雪责任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