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景观灯光设置、维护责任划分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灯光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灯光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三)道路、桥梁、河道、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景观灯光设置和维护,由其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和维护成本。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