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处设置霓虹灯、射灯等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违反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