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准备第八条有效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拟定,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立法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阐明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规范内容,同时提供依据资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