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五条有效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制定并公布,公布后的15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具体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并公布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