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法规草案修改二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