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