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整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