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4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41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整理。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