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