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