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