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