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提出的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