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提出的法规案,由提出法规案的机关负责起草,也可以委托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需要委托起草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