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公益林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