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逾期未及时恢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