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沙化地区、水土流失区、险坡地段的公益林内砍柴、放牧致使公益林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