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烧炭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致使公益林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