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