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六)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多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方式相结合。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