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或者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产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