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夜间行车应当以灯光示意为主。

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