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