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对在城市市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